筆 錄
使用情形
1、991建號為三層樓建物,屋內雜物成堆,目前無人使用,因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又因建物坐落第三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下稱臺北航空站)之土地,使用建物需遵守相關機場管理之規章,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釐清相關規則。
2、據第三人臺北航空站聲明異議表示,本件991建號所座落土地係債務人向伊所承租,雙方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簽訂土地使用合約,使用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約定債務人應於合約終止日之翌日返還土地,合約終止交還土地時,相關建築物設施及廣告牌架,均應拆除恢復原狀,準此,上開土地使用合約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終止,債務人依約應於109年4月1日將上揭建物拆除。因土地使用合約已終止,上開建物現係無權占用所坐落之土地,經臺北航空站起訴,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46號判決債務人應拆除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後返還占用之土地,故本件拍賣標的於拍定後,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⑴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9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37608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0年9月14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03046910號函覆,自101年(簿冊電子化)起迄今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9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8415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海砂屋(高氯離子混凝土)、震損建築物。⑷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9月8日會輻字第110001234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