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0年11月2日履勘時,在場第三人李O明表示拍賣標的係其所有,借名登記予債務人,房屋有六個房間,經詢問其中一房間內第三人陳O光表示:其為該房間之房客,大約109年5月1日搬進去住,一年一簽,但今年(110年)5月到期未再簽約,仍按照原租金條件繳納租金繼續承租。第三人陳O光表示另有二個房間也是租給其他房客。其餘房間現無人使用或承租。
二、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11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4399號函檢送房屋占有使用查訪表,經至現場按鈴無人應門。
三、債權人110年11月22日陳報狀提出第三人陳O光租約影本,出租人李O明,承租人陳O光,承租使用範圍為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94巷10號2樓左二套房(住家用),租賃期限為108年9月10日至109年9月9日,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1萬2千元(未稅),房租匯入戶名李O明臺灣銀行帳戶。另110年11月16日債權人會同員警至現場經敲打各房門皆無人回應,與110年11月2日法院執行人員現場履勘狀況相同。
四、債權人111年11月4日民事聲請狀陳報債務人於110年2月1日將拍賣標的出租予第三人李Ο明,租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6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4萬元,第三人李Ο明復轉租予第三人李Ο騰(租期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租金每月1萬2千元)、第三人陳Ο光(租約內容同三、說明),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3份。
五、111年12月5日履勘時,系爭建物共6間套房均有出租予他人使用,承租人除陳Ο光、李Ο騰外,另有第三人楊Ο華,自111年1月開始承租;其餘無法查知,請應買人注意。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2月23日函覆,系爭建物經員警至現場按門鈴皆無人回應,經詢問該址3樓住戶表示,有人出入但不清楚內部使用情形。
六、本件租賃權以及債務人與李國明間之使用借貸業經本院111年11月10日執行命令除去,並於111年12月5日至本件標的址張貼除去租賃公文,若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七、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998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5月18日會輻字第112000712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175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5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4697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