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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欄所示,又點交部分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及鎖匠前往,7弄38號騎樓天花板有壁癌,屋內有電有水,雜物堆積,天花板有漏水情形,用塑膠布置天花板,在場人稱因有老鼠故將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封住,另7弄38號地下室須自6弄39號地下室進入,地下室擺放置物架及堆積雜物,疑似有人居住於一樓,地政人員稱一樓後方為增建,拍定後,7弄38號除一樓部分、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6弄37號騎樓天花板有壁癌,地板磁磚有部分破損,鐵捲門無電可開啟,室內(地下室及一樓)擺滿置物架及雜物堆積,無水無電,6弄37號地下室與6弄39號地下室相通,拍定後6弄37號除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6弄39號騎樓天花板有壁癌,地下室無水無電,擺放置物架及雜物,一樓及地下層有貨梯,該貨梯依前次拍賣程序(109司執22147)經鑑價人員陳報,因年久失修,已無殘值。地下室與7弄38號地下室相通,6弄39號1樓須由7弄38號1樓屋後陽台進入,屋內擺放置物架及雜物。拍定後,6弄39號除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又依債權人陳報,經電詢債務人後表示該三間房屋均為空屋。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三間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建號5642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四、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
1、2443建號及其基地暨2090建號共用部分: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32萬元,向群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20萬元、4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2、2453建號及其基地暨2090建號共用部分: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92萬元,向群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20萬元、4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3、2543建號及其基地暨2090建號共用部分: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080萬元,向群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2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七、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上開附表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二、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1,743,000元。
二、保證金新台幣:2,3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