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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7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表示79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浴室曾有漏水情形,但已修繕完畢等語。
二、15-13、15-1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0年12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13地號土地係位於康樂街136巷17號建物前方轉角處之騎樓用地,15-14地號土地係同巷27號建物前轉角處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