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呂瑞○在場表示,因債務人積欠債務而將建物提供予他使用,使用期間價金部分以債務抵繳,本件租賃期間從109年10月起至116年3月止,然上開租賃關係也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中壢區後興段第500-6地號土地目前為該社區旁空地,然該土地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併同移轉之適用,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然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謄本有一停車位編號141號,然停車位實際有無或正確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管委會查證,然拍定人拍定後不得以此有無事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