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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05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無人居住,室內堆置家具衣物等。標的範圍含編號76號之機械式停車位,據債權人查報原由第三人陳○伸向債務人承租使用,債務人歿後,改向管委會承租,每月租金1,754元,租金用以抵管理費,未訂立書面租賃契約,亦無期限。本件拍定後除車位外,其他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882建號建物為夾層,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3052建號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明確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故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3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5261號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夾層),屬新增違建,已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據履勘時在場大樓管理員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本院進一步向主管機關函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4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2099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4月29日會輻字第110000568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5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2905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5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4988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