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5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 民國110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表示518建號建物係其及家屬
自住,有漏水、壁癌,九二一地震後亦發生龜裂、鋼筋外露,很多地方要修等語。債權人亦於同年9月6日具狀表示建物橫樑龜裂嚴重,幾乎每片牆壁都有嚴重龜裂,地板亦可見多處龜裂痕跡,全屋到處可見壁癌、滲水、發黴,屋頂因滲漏粉塵等嚴重,用塑膠膜阻擋滲漏粉塵,係因九二一大地震時造成後年久失修所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