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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本件非屬於強制執行法之拍賣程序,拍定後不涉及點交與否之問題。
使用情形
據債務人於113年4月11日陳報,該建物為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參佰參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