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11月9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稱由自己和家人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車位係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29號,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887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該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夾層隔成一個房間及更衣室使用;依110年11月26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違建位置為夾層,違建類型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