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396建號建物109年5月5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玻璃大門往內視為空屋,管理員在場稱近半年來皆無人使用,經本案110年9月10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在內,惟似有人使用,因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另本件因有第三人陳報有租賃權而聲明異議,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駁回,如拍賣程序前聲明異議有理由確定者則不點交,否則本件仍點交。
二、1425建號建物係屬停車位,位於地下2層,編號為71、72,為一平面機械式停車位,可停上下2台車,據在場人總幹事稱現出租他人使用,停車費管理費由承租人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故沒有繳納租金,僅口頭訂立租賃契約,無書面契約,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