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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外婆及看護居住使用,其未居住於此,另有部分係出租予第三人林*誠使用,租金每月6,000元,租期自109年10月開始。上開債務人與第三人林*誠之租賃關係業經過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該部分始拍定後點交,至其外婆及其看護居住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3547建號建物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測量時,增建部分係放置雜物及一大型冷藏設備。該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58782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