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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於93年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空屋,有該局查訪回函附於假扣押案卷(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3054號)可稽,拍定後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目前與同段31號5樓打通共用一出入口,且於10幾年前曾發生跳樓身故事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本院不負回復原狀之責。又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