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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不動產計3宗,合併拍賣,應分別出價,每宗出價均應高於底價,最低價額與保證金如附表,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三、110年12月28日義務人之妻引導本分署現場查封時,稱家屬偶返回居住,惟查室內無起居家具,似為空屋,經目視無增擴建,亦無嚴重漏水、地震、火災受創,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點交,點交相關費用由拍定人負擔。
四、本分署110年12月29日函詢相關機關,查拍賣建物非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內,亦非桃園市政府(下同)建築管理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消防局未曾接獲火災報案紀錄,轄區大園分局111年1月10日現場查訪時,鄰人未曾聽聞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或火災事件,惟應買人應再行查明實際狀況。
五、經查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大園區大園段(下同)14-31地號為大園都市計畫案之住宅區,14-59地號為大園都市計畫案之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