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7年5月16日查封時在場人李雨聲表示,伊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房屋現由債務人及 泳贏企業有限公司共同使用,泳贏公司有分租,租期起訖均不清楚,停車位1號由債務人使用,2號則出租予泳贏公司,房屋無增建,亦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民國107年11月8日李雨聲到院表示,泳贏企業有限公司系向其借用不動產部分,借 用時間係在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之後。 二、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使用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使用借 貸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四、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