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895建號建物110年11月2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隔成3個房間,皆出租他人使用;惟債務人嗣後於110年12月28日具狀陳報房屋現況時,陳報房屋部分自己使用;部分他人使用,並提出1租約;編號D房間出租予第三人林○能,租期自110年9月25日起至111年3月25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因D房間租約訂於查封後,且其餘房間無租約,債務人亦稱房屋部分自己使用,應認其餘房間目前未出租他人,故拍定後全部點交。
二、3785建號建物為3樓建物後部後推之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現況材質非屬新穎者,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895建號建物(3樓房屋)與同址2樓房屋間有修復漏水事件目前法院審理中,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13號判決(假執行判決),債務人即所有權人宋○暉負有施作修復漏水之義務,並經本件強制執行中,請應買人注意。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