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54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110年8月19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高○偉之妻子在場陳稱該址係由其與家人同住使用等語。建物有地下室,該地下室入口在屋內一樓客廳處,需從一樓門口進入屋內後始得從客廳進入該地下室,經地政人員確認,依543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66使字第2400號),該地下室空間並非增建,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15日函文,該建物之地下層無產權登記資料;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22日函文,543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66年使字第2400號)所載,地下一層載明為「防空避難室」;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25日函文:『…按「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分,其屬內政部中華民國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經起造人或承受該所有權之人全體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並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地第一次登記。」、「鑑於84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布前之早期區分所有建物,其共有及專有部分尚未明確規範,且於使用執照所附之竣工平面圖亦未詳加註記,嗣後地政機關受理此類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其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核發已相隔多年,為避免後續權利關係人爭議,應由地政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現地勘查確認使用現況與竣工平面圖是否相符,並依據民法等相關規定,審認其究為共有部分或專有部分。」分別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點及內政部101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637號令所明定。經查旨揭門牌地下室領有66年使字第2400號使用執照在案,執照建築要項地下一層載明為防空避難室,尚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依前開補充規定第10點應為共有部分。…』等語。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防空避難室明定空襲警報發布後有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之義務,該建物之地下層依規定只能用做防空避難室使用,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據債務人110年4月19日、7月12日陳報,該屋承租人為高○偉先生,承租期間為106年8月20日至111年8月19日止,月租新臺幣26,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319建號建物為違章建築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7月9日函復,違建現況: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空;違建處理:項目-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2319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