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110年8月25日履勘時,5樓隔為2間套房、1間雅房,套房內均有另外隔間之房間,據義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另頂樓增建隔成3戶,其中2間出租中、1間為空房,經本分署再於110年11月30日測量查封頂樓增建,義務人在場稱因被檢舉,原有部分隔間牆已拆除,現為空屋;5樓之陽臺及瞭望台在買該屋前均已被打掉隔成現狀,准予應買後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准予應買後抵押權塗銷。
(一)本件變賣之頂樓增建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買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應買,應買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屋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月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84614號函處理情形表所示,屬垂直性增建既存違章建築、違建套雅房,應買人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
(二)本件變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未查有非自然死亡、火災、海砂屋或地震受損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本案非屬前揭年度建造,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