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大樓管理員稱房屋由第三人承租使用,後債務人向法院陳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字106年5月24日起至107年5月24日止,租金每月22000元,房屋非海砂屋、輻射屋,債務人自購屋後未曾發現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承租人雖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107年5月2日)、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承租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故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為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