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1336、23589建號建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現場查封及同年10月20日現場測量時,第三人陳○翰在場表示建物係伊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除伊外,尚有4、5位租客等語;經檢視因漏水有牆癌,客廳有一小部分陽台外推。依第三人陳○翰與債務人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期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第三人陳○翰租賃權源業經本院111年6月14日以執行命令除去,倘拍定前除租命令無人聲明異議或經債務人、第三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反之不點交。
(二)2358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133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2月14日函覆稱,23589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