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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一、系爭建物一樓承租給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營PizzaHut使用,由債務人四人出租,上開租賃契約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9日,此部分不點交。
二、其餘則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院110年10月13日履勘現場,債務人林吳O霞表示,系爭建物一樓承租給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營PizzaHut使用,由債務人四人出租。系爭建物二樓至頂樓均為其及家人使用居住。另一樓至三樓增建部分占用鄰地。
二、上開租賃契約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9日。三、債權人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陳稱:一樓正面為PizzaHut店面,二樓乃由一樓旁之小門進入。增建建物部分則參照地政機關之測量。
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增建部分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有遭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