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181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0年9月23日現場查封及同年11月4日現場執行時,發現建物由第三人李○君(被繼承人之母)居住,且經檢視無增建。債權人於同年9月28日具狀陳報建物無汽車停車位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1年1月4日亦函復建物現由李○君使用等語。李○君及債務人劉0菲、劉0陽、劉0東分別於111年1月6日、7日具狀陳報建物依李○君與被繼承人生前之約定,李○君得居住至仙逝止,故其占有使用建物至今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