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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 510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907、909、91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 民國109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07、909、910地號係興福寮88巷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109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510建號建物位於山妍疊翠社區。110年10月13日履勘時,發現510建號建物無人居住,已斷電,僅留冰箱1台、小電視1台及小桌子2張。另同年9月9日履勘時,據管理員在場表示車位編號6、19、30、38號分別出租予他人,其餘車位無人使用等語。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停車位型態皆為坡道平面車位,皆位於地下1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 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