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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履勘在場第三人債務人之母親李○月稱,就本件拍賣標的其借債務人之名義所購買,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之名下,房貸均係渠等所支付,現由其與丈夫、兒子及大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處,惟是否涉及所有權之實體訟爭,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1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72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1月30日會輻字第110001627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12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7050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0931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