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50168、50167、50166、50165、501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012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291-2、291-3、291-4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 民國110年2月19日現場執行時,發現50168、50167、50166、50165建號建物均無人使用,50167、50166建號建物打通;50169、50126建號建物位於雙溪名園社區內,社區主委在場表示其未使用50169建號建物,而50126建號建物係停車場等語。債務人於110年3月17日具狀表示其與雙溪名管理委員會未訂立分管契約,其所屬車位編號係B2-7、11、12、28、42號,共計5個車位,目前並無占用情形等語。
㈢ 債權人於110年12月17日具狀陳報經詢問管理員,50169號建物目前閒置、無人使用,50126建號建物目前有堆置雜物,該雜物非債務人所有,50168、50167、50166、50165建號建物均為空屋等語。債務人於111年1月19日陳報本件拍賣標的已與第三人禾匯創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不動產租賃意向書,其內容為:「租期為110年10月1日起至120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萬元,第一年12個月租金於簽約後給付,租金前二年不調整,第三年起每二年調漲百分之3。第二年開始每季初付三個月租金。」,查上開租期係於假扣押查封之後,故除50126建號外,仍應予以點交。
㈣ 民國110年8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91-2、291-3、291-4地號土地位於至善路2段11-1、11-2號建物後方,三筆土地相連,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無建物。
除291-2、291-3、291-4地號土地外無抵押權設定外,其餘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