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廖*賢於現場稱:債務人已將建物鑰匙交付予債權人,由債權人轉交與其協助開啟門鎖。本件建物為毛胚屋,天花板電線裸露,已停水停電,另配屬編號12、13號停車位,為機械式且固定之車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另上開停車位之實際位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該部分按現況點交。
二、在場人廖*賢稱本件建物有配置一間地下室之儲藏室,該儲藏室內現放置同棟7樓住戶之物品,7樓住戶於現場稱近期會清空該物品。因該儲藏室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3月19日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現為本院103年度司北簡調字第42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訴訟中,拍定後不塗銷,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訴訟終結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發給證明,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