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548建號拍定後依終止使用借貸執行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
二、110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建物門牌下掛有基金會之招牌,同棟鄰居在場表示該址做為社區之管理辦公室使用等語。依臺北市政府警局南港分局函復,該建物現占有人為債務人王0夫,供王0夫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另依債權人陳報,經聯繫債務人,債務人表示房子係無償借給親戚當辦公室使用,未簽訂合約,亦無期限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