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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開鎖入內履勘,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有水電,無車位,格局為三房一廳一廚二衛浴,現場堆放雜物,並有三台老舊冷氣及一台熱水器,依債權人即共有人陳稱拍定後作為廢棄物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二、屋內部分天花板及鄰近窗邊牆壁部分有壁癌,並據債權人即共有人陳稱其叔公曾於屋內病逝。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354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1月1日會輻字第110001486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10月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6869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0025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