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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開鎖入內履勘,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無水有電,無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債權人即共有人陳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02067427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26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1月1日會輻字第110001486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3月3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01732號函覆,就非自然死亡一節查無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0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06748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