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324、1161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61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0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鄭○勳在場表示10324建物由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承租人為其母等語。110年10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妻在場稱10324建物出租他人使用,頂加建物平時無人居住,週末會有聚會等語;經檢視發現10324建物(3樓)後方有增建(11618建號),且與2樓(10323建號)無內梯相通;頂樓增建(11619建號),與3樓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係由外梯出入。第三人彭○卿於110年10月27日具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依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61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32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1161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324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1月12日函覆稱,11618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3樓前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之情事,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11619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況既存違建內部隔間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位,予以查報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