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520建號之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以執行命令終止,關係人如對前開執行命令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則點交。3803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8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簡○晏即債務人之弟弟稱1520建號係債務人口頭無償借伊居住使用,無約定期限。第三人簡○晏於110年8月25日陳報債務人係於107年5月1日起提供伊及母親共同居住。110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邱○美即債務人之母親稱3803建號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共同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803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有獨立出口及獨立使用性;依110年1月13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