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定後點交。
(一)本院110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吳陳○○在場稱1054建號建物目前無人使用居住,屋內僅堆置少部分雜物,另有增建即410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並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10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之增建,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2月23日函所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略載:違建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2段88巷2弄6號2樓後屬違建位置其他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