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為一早午餐店,該店店長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4月2日起至114年4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二萬元,後債務人父親到場,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增建。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66,經債權人會同警局員警到場履勘,停車位自92年間即出租予第三人劉先生使用迄今,惟本件標的建物是否配附停車位及區分所有權人就停車位有無訂有分管約定或使用約定等情形,均仍應由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標的有無配附停車位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等事項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或聲請減少價金、撤銷拍定。且本件標的縱配有停車位,因停車位係屬不動產之共用部分,故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之1055建號建物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亦未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