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後經債權人會同員警至拍賣標的物現場查明使用狀況,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復:現標的物為第三人使用,占有權源為租賃關係,權利存續期間自108年4月至113年4月,承租人並稱標的物有淹水情形。後經承租人傳真租賃契約書到院,承租人為吳XX,租期為108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4日。另債權人具狀陳報,承租人係向仲介洽談承租事宜,拍賣標的除部份會淹水外,並未曾聽說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至現場測量增建,承租人吳XX在場,稱:前後陽台水管會冒出油垢,類似淹水之情形,後陽台為管委會承租予房東(惟不確定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原來之正門承租人封住,該由後門陽台開獨立出入口,另前陽台有增建。
三、本件3154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83962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一樓前、後),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第三人吳0如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惟尚未確定),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租命令或除去借貸命令有人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