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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經檢視內部有增建(暫編758建號),無獨立出入口,需由主建物大門出入,無法單獨使用,主建物大門前有獨立車位,屋內有廢棄傢俱,佈滿灰塵,且無水電,應無人居住,經檢視有壁癌;另本件所有權為1至3樓,其上4、5樓為他人所有,出入口與本件查封標的不同(即4、5樓為重疊蓋在3樓之上,而出入口不同)。又據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4、5樓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建物1至3樓依現況點交。
本標內暫編第75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335地號之供役地為536、537、538、539、541地號土地,據民法第853條規定,債務人於335地號之不動產役權設定併同拍賣,拍定後隨同移轉(詳如下附表:役),地役權不塗銷。又需役地與供役地間之相關事宜(如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係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