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1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債務人之大伯稱,房屋(486建號)原由債務人居住,但債務人已許久未返家了,又整棟建物原係家族所有,其住2樓,頂樓之增建係其所搭建、所有,有外部樓梯進出,非債務人所有,建物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頂樓之增建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