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1年1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葉○嵐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不動產有增建且有蓋滿坐落之土地,建物一樓作店面使用(招牌:蒙太奇服飾);821-2地號上有無門牌兩間鐵皮屋占用,部分為菜園,在場之20號住戶稱伊係821-2地號共有人之配偶,並稱上開鐵皮屋及菜園均為土地共有人所有;嗣111年3月1日會測查封一樓後方廚房增建部分即暫編1700建號(債務人在場稱廚房後方尚有部分磚造、部分鐵皮與20號相通之空間,此範圍連接至821-2地號上之鐵皮屋,債務人田秉鴻稱此部分非其出資興建,因土地係共有故未做隔間,此部分並未查封,不在拍賣範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又821-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增建有部分坐落之819-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增建部分即暫編170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因821-2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受併同移轉之限制,故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