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本院110年10月28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復經本院定期於111年1月4日履勘結果: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曾*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4,500元,並有租約影本在卷可憑,屋內漏水部分已修繕。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本件拍定後始點交。
二、債務人陳報上開承租人現因病長期臥床,且需使用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另前有租客於本建物內疑似急性心肌梗塞過世之自然死亡事件發生,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台北市消防局111年3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9375號函記載,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又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16737號函記載,本件建物非屬本市列管海砂屋及震損建築物,該建築物是否係海砂屋或有震損等異常情形,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經本院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協助查明本件建物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依該分局111年3月14日回函記載:經查本分局刑案現場勘查資訊管理系統,未發現該址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報案紀錄。
四、本件3743建號為後陽台及原天井部分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17103號函列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