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分割為四個辦公室出租使用,分別為509A辦公室現出租與「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509辦公室現出租與「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15,000元;509-1辦公室現出租與李○鴻作「香港寶石鑑定所」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3,000元;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蘇琦祥稱前揭租賃契約現以不定期租賃存續中,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509-2辦公室無懸掛招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年月日核輻字第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446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1月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9043號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紀錄。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