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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0年10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31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太原路79巷18號門前,現為道路用地。110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妹妹及姪女在場,稱債務人目前中風,現與其女兒居住在新竹市,之前債務人與其母親及姪女居住於此。經檢視建物有漏水情形,梯間處有磁磚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66建號為廚房及廁所,依建成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3日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其中8.6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066建號占有使用鄰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06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10年1月13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防火巷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