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10年2月17日)係第三人賴○美承租使用,租期自103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自108年4月30後每月為31,500元,並由債務人劉0幃即潘0緣收取。經目視建物老舊,天花板有些許剝落,且屋內堆置大量雜物。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標的第101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