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嗣於111年1月14日現場測量時在場人即承租人蕭先生稱是向其父親蕭0洋承租,因其父親以其名義貸款,貸款由其繳納,故將房屋給他居住,以其所繳之貸款抵租金。又債務人蕭0崇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稱本件拍賣標的之前方、左方、右方之土地均為債務人兄弟所共有,後方則為經濟部食品研究所之工廠,設有圍牆,無法通行,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暫編386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