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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陳稱,債務人現於國外,已兩年未入境,現由其與小孩自行居住使用,僅部分前陽台改格局為房間之一部使用,另後陽台似有外推之情形,其餘並無增建之情形。經檢視屋內天花板有剝落及鋼筋外露情形,再經詢問對面之鄰居,其表示之前亦有相同情形,經整修後已較少出現此情形,又經查看建物大樓之共用梯天花板,無鋼筋水泥外露情形。在場人稱建物無發生火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地震受創之紀錄,但不知是否有無海砂屋、輻射屋之情形。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268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663巷3弄2號建物東側之柏油道路,其上並無建物及地上物座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函示,本件土地須與建物一併拍賣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執行標的就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