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陳小姐告稱,建物部分仍係債務人在使用,部分現出租與該公司作辦公使用,公司主要營業投資課程等,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5日至111年10月24日止,租金為每月2,500元,管理費每月417元,惟該租賃期間於拍賣中已屆滿,承租人屬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現場牆角有裂痕,且會漏水。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634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25日會輻字第111000425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3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1579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2363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查封登記外,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執沒4143字第1079105579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略示:「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故本件如經拍定,且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