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5296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如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如有異議或駁回裁定經廢棄則不點交;停車位(編號22、23)不點交。
㈡ 民國110年9月22日、11月1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5296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無斷水斷電,增建部分為夾層,做為屋內空間,隔成3個房間,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調查,本件標的之承租人為王○勝,次承租人為王○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0年12月27日函復5296建號建物目前為空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債權人於110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及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2號車位第三人吳○薰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編號23號車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 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該社區管委會稱目前僅配置停車位共26個,故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674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1月3日函覆稱: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