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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已搬到臺北,有停車位(編號248)現出租第三人停放,機車位(編號152)。另於同年4月8日履勘時,現場無人居住,有債務人放置之動產。又111年1月19日履勘時無法入屋查看,管委會稱汽機車位均出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另據鑑定報告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