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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黃添進稱,系爭房屋共有三樓,一樓至三樓皆有內梯相通,但二樓後方之陽台並非其所有,而為隔壁門牌為90號之住戶所有,而債務人以新台幣伍萬元向該住戶取得陽台之使用權,債權人則表示不指封二樓後陽台。
二、另債務人表示系爭房屋由其本人自住,但三樓為其家屬黃吉成使用,惟既為債務人與其家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仍應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樓梯間有壁癌情形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四、因本件拍賣標的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不含其坐落之土地,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之要件時,土地所有人對系爭房屋有優先承買權。惟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
本件拍賣標的僅有建物而不含其所坐落之土地,且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故有遭土地所有權人拆屋還地之風險。
另本件建物二樓後方之陽台,因非債務人所有而非拍賣範圍,但因從拍賣之建物可通行至該陽台,拍定人拍定後可能須自負回復原狀之責,或與陽台所有人自行協商其使用方式,敬請注意。
本件拍賣之標的(1241建號)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82046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