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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專路商圈 1+2樓

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79巷7號1樓+7之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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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1760萬
開標結果
流標
  • 公告坪數
    46.72
  • 每坪單價
    37.67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3/02/14 14:30
  • 拍  次
    4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352萬
聯 絡 人
林協理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46.72
主 建 坪 數
33.68
附 屬 坪 數
5.06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7.98
土 地 坪 數
29.65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淡水站
房 屋 類 型
公寓
結   構
加強磚造
屋   齡
40
樓 層 別
1+2/2
房 屋 用 途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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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案   號
110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48181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行政執行法
抵 押 權
未公告
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6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且均應達拍賣底價,以投標人出價總價最高且高於或等於底價者得標。主建物及增建皆由義務人朱蔡淑媛之繼承人朱子明陳報為其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2.長興段0127地號土地部分為89淡使字第335號使用執照基地,部分為既成巷路。本件房屋淡水區英專路79巷7號1樓及2樓有部分增建,經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詢,該增建部分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屋內無明顯漏水,2樓牆壁輕微龜裂,經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無地震受創或海砂屋之資料可稽。經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該地址無曾受理火災案件。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詢,該屋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相關資料。
3.又3樓尚有其他獨立之建物,據朱子明陳報為其家屬自行興建,目前由其妹居住中,占有拍賣標的之土地房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與3樓增建所有權人自行協商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4.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5.前述拍賣標的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之情形,則該承租人、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權人等有優先承買權。若欲行使優先承買權者,須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時並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及繳納保證金。
6.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經拍賣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第1項所欠稅款,土地買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義務人求償。
7.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
8.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9.本案拍定後若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得標人不得拒絕,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應有部分亦不得拒絕應買。若因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且得標人及優先承買權人並應先繳納剩餘款項,本分署不負代為協商之責。本分署並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請投標人注意。
10.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1.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等相關義務,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始得辦理移轉。
12.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復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13.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正確應拍賣條件不符,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債權人代理人所陳報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者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價金無息返還,拍定人並不得對本分署主張任何請求權。拍定後,拍定人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不動產如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價金無息返還,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1760
開 標 結 果
流標
  • 公告坪數
    46.72
  • 每坪單價
    37.67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3/02/14 14:30
  • 拍  次
    4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352萬
聯 絡 人
林協理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