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546、3367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李明洲律師在場稱:建物目前由「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裕皓實業有限公司」、「裕喬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作為辦公室使用,其內有擺放神明供奉,一樓增建部分作為倉庫使用,租期均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19,500元、12,000元、10,000元、4,5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過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560建號建物查封時,部分作為倉庫使用,部分做為停車位使用,目測現場有6個停車位。經本院定期112年3月24日履勘現場,車庫入口位於面對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12巷15號建物之左側,地下室可由同巷13號1樓及15號1樓共用樓梯進入,債務人代理人李明洲律師在場稱,地下室6個車位由承租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裕皓實業有限公司」、「裕喬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另木板圍住之倉庫亦由上開4間公司承租使用。惟該建物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契約同意出租,則未提供相關資料,請應買人注意。上開租賃關係雖經過本院除去(尚未確定),然因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8日來函所示,本件560建號建物與546建號建物同為專有部分,故無需併同移轉於同一人,是本件560建號建物暨配屬基地即本件65、65-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各16分之1)如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共有人就該部分聲明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本件336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月1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64505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