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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囑託本分署實施變價程序。
二、本件拍賣分2標,各標內各宗不動產合併變賣,各標之變賣價格與保證金如下,應買人具狀聲明應買時,應同時繳納保證金,否則應買無效。
甲標:變賣價格3,318萬元,保證金664萬元。
乙標:變賣價格1,547萬元,保證金310萬元。
三、各標不動產均無其他權利之設定。
四、本分署111年2月18日現場查封,經開鎖入內履勘,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二段(下同)20號與22號為空屋,經查2戶內部打通相連,爰20號與22號共4宗不動產合併變賣(甲標),請應買人注意;26號(乙標)查封時占有人稱願自動搬離,現已無人占用,惟室內遺留部分雜物與電器。經詢問受刑人表示,各屋內遺留動產與裝潢隔間均同意視為廢棄物處理。
五、本分署111年2月18日函詢相關機關,經查變賣建物未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內,亦非桃園市政府(下同)建築管理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消防局未曾接獲火災報案紀錄,轄區蘆竹分局查詢警政報案系統,未有刑案現場、命案、火災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惟應買人應再行查明不動產實際狀況。
六、依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5日苗檢松子110執沒18字第1119009363號函示,本件各標不動產於本分署准予應買前所產生之水、電、瓦斯、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管理物業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包括判決沒收確定「前」受刑人所積欠與判決沒收確定「後」所生之上開各項費用,均由應買人負擔,應買人應自行向社區物業公司或管理委員會洽詢解決。經本分署函查不動產所在社區,原全部標別之5宗不動產自109年12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止,積欠管理費合計新台幣30萬2,022元。
七、各標不動產依現狀變賣,本分署准予應買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