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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囑託本分署實施變價程序。
二、本件拍賣分3標(丙標已拍定),各標內各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各標之最低拍賣價格與保證金如下,投標人應分別出價,每宗出價均應高於底價,各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甲標:最低拍賣價格3,318萬元,保證金664萬元。
乙標:最低拍賣價格1,547萬元,保證金310萬元。
丁標:最低拍賣價格1,730萬元,保證金346萬元。
三、各標內不動產均無其他權利之設定。
四、本分署111年2月18日現場查封,經開鎖入內履勘,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二段(下同)20號與22號為空屋,經查2戶內部打通相連,爰20號與22號共4宗不動產合併拍賣(甲標),請投標人注意;26號(乙標)查封時占有人稱願自動搬離,現已無人占用,惟室內遺留部分雜物與電器;30號(丁標)為空屋,內部有裝潢隔間與拆除雜物。經詢問受刑人表示,各屋內遺留動產與裝潢隔間均同意視為廢棄物處理。
五、本分署111年2月18日函詢相關機關,經查拍賣建物未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內,亦非桃園市政府(下同)建築管理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消防局未曾接獲火災報案紀錄,轄區蘆竹分局查詢警政報案系統,未有刑案現場、命案、火災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惟應買人應再行查明實際狀況。
六、依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5日苗檢松子110執沒18字第1119009363號函示,本件各標不動產於拍定前所產生之水、電、瓦斯、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管理物業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包括判決沒收確定「前」受刑人所積欠與判決沒收確定「後」所生之上開各項費用,應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應自行向社區物業公司或管理委員會洽詢解決。經本分署函查不動產所在社區,原所有標別之5宗不動產自109年12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止,積欠管理費合計新台幣30萬2,022元。
七、各標不動產依現狀拍賣,拍定後點交。